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5 月30日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