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之3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8 月23日起至96年1 月20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644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7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