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9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之3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8 月23日起至96年1 月20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644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7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