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及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就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原判決併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依原判決執行,均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