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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8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各減刑如其下欄位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證等案件,各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與附表編號、所示不予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號 │  │  │  │  │├───────┼───────────┼───────────┼───────────┼───────────┤│ 罪 名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偽 證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 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 有期徒刑柒月 │ 有期徒刑伍月 ││ │ 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 │ 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犯罪日期 │ 94年1月26日前數日 │ 94年1月26日前數日 │ 94年8月11日 │ 93年12月間某日 │├───────┼───────────┼───────────┼───────────┼───────────┤│  偵查機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 94年度偵字第683號 │ 94年度偵字第683號 │ 95年度偵字第5724號 │ 95年度偵字第6839號 │├─┬─────┼───────────┼───────────┼───────────┼───────────┤│最│ 法 院 │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後├─────┼───────────┼───────────┼───────────┼───────────┤│事│ 案 號 │ 94年度訴字第449號 │ 94年度訴字第449號 │ 95年度訴字第889號 │ 95年度簡字第1877號 ││實├─────┼───────────┼───────────┼───────────┼───────────┤│審│ 判決日期 │ 94年8月16日 │ 94年8月16日 │ 95年11月14日 │ 95年12月28日 │├─┼─────┼───────────┼───────────┼───────────┼───────────┤│確│ 法 院 │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定├─────┼───────────┼───────────┼───────────┼───────────┤│之│ 案 號 │ 94年度訴字第449號 │ 94年度訴字第449號 │ 95年度訴字第889號 │ 95年度簡字第187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 94年11月30日 │ 94年11月30日 │ 95年12月11日 │ 95年12月28日 │├─┴─────┼───────────┼───────────┼───────────┼───────────┤│ 確定判決認定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所犯法條 │ 第12條第1項 │ 第11條第2項 │ 第10條第1項 │ 第12條第4項 │├───────┼───────────┼───────────┼───────────┼───────────┤│適用96年罪犯減│ 第3條第1項第4款 │ 第3條第1項第4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刑條例之規定 │ (不予減刑) │ (不予減刑)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減刑後宣告之刑│ (不予減刑) │ (不予減刑) │ 有期徒刑3月15日 │ 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 │ │ │ │ │├───────┼───────────┼───────────┼───────────┼───────────┤│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95年度執字第56號 │ 95年度執字第56號 │ 96年度執字第23號 │ 96年度執字第1789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