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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95年1 月3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249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法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法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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