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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秀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9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即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各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上開2 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 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固不符合減刑條件,惟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爰就其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上開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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