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即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各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上開2 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 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固不符合減刑條件,惟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爰就其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上開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