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載。附表編號2 、3 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同條第2 項等3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3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 、3 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