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4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載,附表編號3併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5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減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5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1至編號4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