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竊盜二罪,均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犯罪日期犯竊盜二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2日以96年度易字第280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係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