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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3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36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796號、第1318號、第3144號、第4675號、第4676號、第4677號、第4678號、第4679號、第4680號、第4963號、第5301號、第7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潘正屏

法 官許蓓雯

法 官羅培毓

書記官呂坤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3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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