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0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7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妨害臨時召集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於民國96年7 月1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30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 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