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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6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戴韻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869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2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6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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