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6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8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2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