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9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95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說明: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個,經驗上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是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0.67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