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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按「數罪併罰之原則,並非予犯人以不當之利益,祇因在確定處罰之前犯有數罪者,所犯各罪應科之刑,基於刑事政策之理由,無一一執行之必要,故設併合處罰之特例」。茲考量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入監執行完畢之紀錄而屢屢再犯,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即與附表所示相同罪名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執行完畢未幾即再犯,顯未達預期矯正效果,並斟酌附表所示各案犯罪情節及判決諭知之刑罰強度及個案其他條件,並綜合評估其實現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功能之需求,參諸前開說明,認為以累加各刑刑度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適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減為          │         減為         │
│              │  有期徒刑叁月      │     有期徒刑柒月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13日     │      96年4月8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5年度毒偵字第2085號 │  96年度毒偵字981號   │
├─┬─────┼───────────┼───────────┤
│最│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89號    │  96年度易字第484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96.05.22        │      96.11.29        │
├─┼─────┼───────────┼───────────┤
│確│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定├─────┼───────────┼───────────┤
│之│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89號    │  96年度易字第484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 │      96.06.11        │      96.12.24        │
├─┴─────┼───────────┼───────────┤
│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96年度執減更字第1397號│97年度執字第492號     │
│              │(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
│              │察署96年度執字第1934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9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