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00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戴韻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700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妨害臨時召集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於民國96年7 月1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30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 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0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