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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95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戴韻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955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說明: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個,經驗上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是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0.67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95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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