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6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64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及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等3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有各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