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7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