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執聲字第1112號)
主文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5 、8 至13所示拾壹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附表編號6、7、14所示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分別就附表編號1 至5 、8 至13之罪及附表編號6 至7 、14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並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 至5 、8 至13所示11罪及附表編號6 至7、14所示3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