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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及陳虹里)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執聲字第340 號)

主文

甲○○因詐欺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詐欺等二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院以95年度簡字第6203號、97年簡字第184 號判決先後判處並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2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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