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及陳虹里)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執聲字第340 號)
主文
甲○○因詐欺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詐欺等二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院以95年度簡字第6203號、97年簡字第184 號判決先後判處並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2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