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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2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2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及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於民國93年6 月18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96年9 月21日假釋出獄。茲檢察官以其假釋業經撤銷,且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爰各減其刑期2分之1,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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