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及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於民國93年6 月18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96年9 月21日假釋出獄。茲檢察官以其假釋業經撤銷,且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爰各減其刑期2分之1,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