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列之2 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以如附表所列之判決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列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共3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1 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犯罪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連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 加重準強盜罪 ││ │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 年4 月 │ 有期徒刑4 年2 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刑法第329 條、第330 條第2 ││ │、3 款 │項、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93年11月17日至94年2 月7 日│ 94年2 月7 日 │├───────┼─────────────┼─────────────┤│ 偵 查 機 關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 號 │ 94年度偵字第817 號 │ 94年度偵字第817 號 │├──┬────┼─────────────┼─────────────┤│ 最 │ 法 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後 ├────┼─────────────┼─────────────┤│ 事 │ 案 號 │ 94年度訴字第218 號 │ 94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94年5 月26日 │ 94年9 月16日 │├──┼────┼─────────────┼─────────────┤│ 確 │ 法 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 94年度訴字第218 號 │ 94年度台上字第6530號 ││ 決 ├────┼─────────────┼─────────────┤│ │確定日期│ 94年7 月11日 │ 94年11月24日 │├──┴────┼─────────────┼─────────────┤│合於中華民國96│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依第3 條第1 項第15款規定 ││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予減刑 │├───────┼─────────────┼─────────────┤│減 刑 後 刑 期│ 有期徒刑8 月 │ 不予減刑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