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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6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6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2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 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3 、4 號所載;又其中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又其中如附表編號3 、4 號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1、3 、4 號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其中合於定應執行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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