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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97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59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兩次,均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分別於91年4 月16日、91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即93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同案併強制戒治部分,因法律修正報結,不予列計);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經合併計算刑期,於94年10月1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0月13日。復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與前案接續執行。以上案件再經本院裁定減刑,依序減為㈠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㈡有期徒刑4月、1 月又15日、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㈢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4 月、4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就㈠㈡部分之殘刑重計為1 年2 月15日,再與㈢部分接續執行,迄96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絕,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5 月14日下午3 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萬丹鄉○○村○○路104 巷31弄86號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摻水後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翌(15)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屏東縣萬丹鄉○○路與萬順路口,為警查獲其騎乘贓車(竊盜部分檢察官另行起訴),扣得其所有供己施用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 支,並於該日下午3 時3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經送驗結果,呈海洛因水解後之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其尿液檢驗結果,確呈海洛因水解後之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各1 紙附卷可稽,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經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有海洛因陽性反應,復有結果判讀1 紙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又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即已再犯施用毒品之罪,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故本案亦應依法論科。

二、核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是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7號裁定附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屢經觀察勒戒,甚至刑之執行,猶不知戒絕,再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沾黏海洛因,難以析離(強行析離所費不合比例原則),視同本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應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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