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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戴韻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640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柯仁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及塑膠剷管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 個及塑膠剷管2 支,其上均留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高雄海巡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0 頁);上開物品既係在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地點即其住處扣得,又屬被告施用毒品方式所可能使用之器具,是認為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而因經驗上該等物品已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永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4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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