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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戴韻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 所示。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因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及沒收銷毀之物,依法非屬減刑範圍,仍應依原判決沒收及沒收銷毀之宣告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永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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