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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甲○○
被告
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易字第1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⑴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下同)1,052 萬1,19 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另原告對被告等是否得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另行於請求權時效消滅時間內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潘正屏

法 官許蓓雯

法 官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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