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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5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吳永宋李珮妤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45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5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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