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7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37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應依同法第64條第2 項規定處罰。爰審酌被告前有2 次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一再觸犯相同罪名,嚴重漠視法律規範,惡性非輕,且非法僱用未經許可之外國人,有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並影響國人就業權益,惟念在其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媒介之外國人僅1 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5 年
內再違反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就業服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