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13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132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78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所示「乙○○」之署名、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於犯罪事實欄第9 行最前方補充「接續」,另於第13行之逗點後方補充「其中附表編號9 部分,係表示『乙○○』不通知任何人其被逕行逮捕一事之意,而屬偽造之私文書,嗣提出交付於員警收執而行使之」,再於起訴書第2 頁第1 行逗點後方補充「其中附表編號15、18、20部分,分別係表示『乙○○』①願意無條件把所有物品給蔡主任處理、②保證其於入所時所填寫之各項資料皆正確無誤,沒有造假或隱瞞,若有不實及錯誤,由其本人負責、③其無子女照顧需求協助之意思,而屬偽造之私文書,嗣提出交付予台灣屏東看守所人員而行使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277 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判決可資參照。按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其上若備有「收受人簽章欄」,由形式上觀察,於該欄內簽名及捺指印,即足表示由該姓名之人出具收受該逮捕通知之證明,則該逮捕通知書即具有私文書之性質,是若有冒名而為之者,即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又倘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其上僅備有「被通知人簽章欄」,則在該等欄位下簽名及捺指印,僅係處於受通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之意思表示,故若有冒名而為之者,應認成立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5 號判決可參。而權利告知書,係警方因逕行拘提或逮捕犯罪嫌疑人,為證明詢問程序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知被拘提人或被逮捕人,被告知者於通知欄偽簽他人姓名及按捺指印,僅係處於受通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有另外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294號判決參照;至於附表編號1 至6 、10至14、16、17、19等文書,均係警方、檢察官或看守所人員依法製作,並命受訊問人、受處分人或受觀察勒戒人簽名確認,該受訊問、受處分或受觀察勒戒之人自始自終均為被告,僅係其為掩飾身分而偽造「乙○○」之署押,冒用其名為之,文書之內容乃屬真正,即僅係在其上偽造署押,合先敘明。
㈡、是被告在如附表編號9 、15、18、20所示文書上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分別係用以表明「乙○○」①不通知任何人其被逕行逮捕一事②願意無條件把所有物品給蔡主任處理、③保證其於入所時所填寫之各項資料皆正確無誤,沒有造假或隱瞞,若有不實及錯誤,由其本人負責、④其無子女照顧需求協助等意思,該些文件自均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而屬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又被告偽造上開私文書後,提出交予員警或台灣屏東看守所人員,顯然對於該等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自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警察機關偵查犯罪及矯正機關對於受觀察勒戒收容人管理之正確性;是被告此部分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意旨認其此部分行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之偽造署押罪,尚有未洽,併此敘明。另被告在附表編號1 至8 、10至14、16、17、19等文書上偽造「乙○○」簽名或指印之行為,依前開說明,則均得僅論以刑法第217 條之偽造署押罪。
㈢、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以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罪。
㈣、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在接受警偵訊及嗣後至台灣屏東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時,多次冒用「乙○○」之名義,在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在同一案件各階段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意思,其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是其前開數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可視為一刑事訴訟程序之數個階段,不過係行為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故其前開所為,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密切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故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較為合理;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併此敘明。
㈤、又查被告前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為恐其通緝犯身分為警察覺,竟於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時,冒用被害人乙○○身份,於接受警方調查、偵訊及在臺灣屏東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之過程中,偽造「乙○○」之署押並偽造前開私文書,以欺矇警方、偵查機關及矯治機關,足對被害人造成損害,所為誠屬可議,衡以其坦承犯行、素行不良(參見上開前科紀錄表之記載)、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末者,如附表所示之「乙○○」署名及指印,均係被告所偽造,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文 件 名 稱 │ 偽造之署名及指印 │ ├──┼────────────┼────────────────┤ │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應告知事項受詢問人」欄、筆錄末│ │ │大同派出所調查筆錄 │之「受訊問人」欄之「乙○○」署名│ │ │ │及指印各2 枚,騎縫處之「乙○○」│ │ │ │之指印共12枚 │ ├──┼────────────┼────────────────┤ │ 2 │搜索扣押筆錄 │「受搜索人簽名」、「受執行人簽名│ │ │ │捺印」、「受執行人」、「在場人」│ │ │ │欄之「乙○○」署名共4枚、指印共3│ │ │ │枚。 │ ├──┼────────────┼────────────────┤ │ 3 │扣押物品目錄表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之「魏│ │ │ │蕙苓」署名、指印各3 枚。 │ ├──┼────────────┼────────────────┤ │ 4 │警卷第13頁、第14頁之屏東│「涉嫌人簽章」欄之「乙○○」署名│ │ │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指印各2 枚。 │ │ │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案件初步檢驗報告表│ │ ├──┼────────────┼────────────────┤ │ 5 │警卷第15頁、第16頁之甲基│結果判讀圖示之「乙○○」指印共2 │ │ │安非他命、搖頭丸/海洛因 │枚,第15頁「受測人」欄、第16頁「│ │ │.嗎啡簡易快速篩檢試劑使│持有人」欄之「乙○○」署名、指印│ │ │用說明書 │各1 枚。 │ ├──┼────────────┼────────────────┤ │ 6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簽名蓋章欄之「乙○○」署名、指印│ │ │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各1枚。 │ │ │號姓名對照表 │ │ ├──┼────────────┼────────────────┤ │ 7 │警卷第24頁之屏東縣政府警│「被告知人」欄之「乙○○」署名、│ │ │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權│指印各1枚。 │ │ │利告知書 │ │ ├──┼────────────┼────────────────┤ │ 8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被通知人」欄之「乙○○」署名、│ │ │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指印各1枚。 │ │ │書 │ │ ├──┼────────────┼────────────────┤ │ 9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被通知人」欄之「乙○○」署名、│ │ │執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指印各1枚。 │ │ │書 │ │ ├──┼────────────┼────────────────┤ │10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備註」欄之「乙○○」署名、指印│ │ │大同派出所解送嫌疑人健康│各1枚。 │ │ │調查表 │ │ ├──┼────────────┼────────────────┤ │1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受訊問人」欄之「乙○○」署名1 │ │ │年3月11日訊問筆錄 │枚。 │ ├──┼────────────┼────────────────┤ │12 │臺灣屏東看守所觀察勒戒人│「乙○○」指印20枚。 │ │ │指紋表 │ │ ├──┼────────────┼────────────────┤ │13 │台灣屏東看守所收容人行狀│「乙○○」署名1枚。 │ │ │考核卡 │ │ ├──┼────────────┼────────────────┤ │14 │臺灣屏東看守所被告/觀護 │「乙○○」署名1枚。 │ │ │所少年/分監受刑人直系血 │ │ │ │親調查表 │ │ ├──┼────────────┼────────────────┤ │15 │切結書(他字卷第59頁) │「乙○○」署名、指印各2枚。 │ ├──┼────────────┼────────────────┤ │16 │臺灣屏東看守所新收收容人│「乙○○」署名1枚、指印4枚。 │ │ │內外傷記錄表 │ │ ├──┼────────────┼────────────────┤ │17 │台灣屏東看守所收容人指紋│「乙○○」署名2枚、指印3枚。 │ │ │卡 │ │ ├──┼────────────┼────────────────┤ │18 │切結書(他字卷第65頁) │「乙○○」署名2枚、指印1枚。 │ ├──┼────────────┼────────────────┤ │19 │台灣屏東看守所收容人入所│「乙○○」署名2枚、指印1枚。 │ │ │講習紀錄表 │ │ ├──┼────────────┼────────────────┤ │20 │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乙○○」署名1枚。 │ │ │分人子女照顧協助調查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