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 行「機手提袋」,應更正為「將手提袋」。
二、爰審酌被告甲○○任意侵占脫離他人持有物,增加被害人尋回財物之困難性,且矢口否認犯罪,意圖卸責,未見悔意;惟考量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及侵佔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斟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