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淨重貳點捌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捌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於民國98年3 月11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光武三巷47號租屋處,為警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並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3 包(淨重2.87公克、空包裝重0.83公克)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海洛因3 包可資佐證,且扣案之3包海洛因經鑑定,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4 月1 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055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為不起訴之處分(98年度毒偵字第408 號),就扣案之上開海洛因3 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