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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37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37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淨重貳點捌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捌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於民國98年3 月11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光武三巷47號租屋處,為警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並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3 包(淨重2.87公克、空包裝重0.83公克)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海洛因3 包可資佐證,且扣案之3包海洛因經鑑定,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4 月1 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055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為不起訴之處分(98年度毒偵字第408 號),就扣案之上開海洛因3 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3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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