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