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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莊鎮遠李謀榮江振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4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