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黃國永劉怡孜翁世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88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集合犯係實質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甲○○、乙○○前於民國94年7 月間起至96年5月間止,因詐欺案件為警查獲,其等所涉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認上開時間之詐欺犯行有連續犯、集合犯之適用,於97年1 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667 號判處被告甲○○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被告乙○○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分別於於97年10月7 日、97年2 月29日確定,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上開案件手法相似,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9日,而前開案件認定集合犯之最後犯罪時間為96年5 月30日(本院卷第55至67頁),足徵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係在前揭案件集合犯確定時間之前。又集合犯本質上具有持續不斷之反覆性與延續實行之特徵,在刑法評價上僅論以實質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該案判決之效力,應及於全部犯罪事實,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翁世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