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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非字第 20 號

日期 49 年 04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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