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7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7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清潭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清潭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清潭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3 至5 所示之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各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7 月確定,有前引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