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賠字第3號

聲請冤獄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決定書          99年度賠字第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冤獄賠償法狀。

二、按「賠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此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4 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就同一原因事實,業經本院以96年度賠字第6 號為駁回其聲請之決定在案,復經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以97年度台覆字第78號決定書,覆議後認原決定應予維持;又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事實,重新請求,經本院以97年度賠字第10號以一事不受理為由為駁回其聲請之決定在案,復經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以98年度台覆字第61號決定書,覆議後認原決定應予維持,此有上開決定書(見本院卷第17至20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再於民國99年3 月29日重複向本院聲請冤獄賠償,其聲請顯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依冤獄賠償法第11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1條、第12條第4 項,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覆議書狀,由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提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賠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冤獄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