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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選易字第1號

賄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選易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賄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9年9 月3 日死亡,此有其死亡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選易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賄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