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1178號,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82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併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不服原判決等語。
三、然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最高本刑為有期徒刑3 年,被告有多次前科紀錄,素行不佳,且本件又為累犯等情,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5 月,尚稱妥適,是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本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爰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1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