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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世賢許嘉仁蕭筠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1178號,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82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併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不服原判決等語。

三、然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最高本刑為有期徒刑3 年,被告有多次前科紀錄,素行不佳,且本件又為累犯等情,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5 月,尚稱妥適,是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本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爰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1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蕭筠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6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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