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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5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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