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賠字第11號

聲請冤獄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簡光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      99年度賠字第11號

聲請人
林明宏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明宏因詐欺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81 年 度台非字第408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脫逃罪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306 號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共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因聲請人係遭枉法裁判,爰請求國家賠償等語。

二、按「賠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此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4 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同一原因事實,業經本院以96年度賠字第6 號為駁回其聲請之決定在案,復經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以97年度台覆字第78號決定書,覆議後認原決定應予維持,此有上開決定書及被告前案明細資料在卷可參。又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事實,重新請求,經本院以97年度賠字第10號以一事不受理為由為駁回其聲請之決定在案,復經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以98年度台覆字第61號決定書,覆議後認原決定應予維持,此有上開決定書及被告前案明細資料在卷可查。是聲請人再於99年12月28日重複向本院聲請冤獄賠償,其聲請顯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依冤獄賠償法第11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1條、第12條第4 項,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覆審書敘述覆審之理由向司法法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賠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冤獄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