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選易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選易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賄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9年9 月3 日死亡,此有其死亡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