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家聖謝濰仲劉怡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三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劉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