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
- 抗告人
- 楊雅淇
- 訴訟代理人
- 顏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楊雅淇補繳抗告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之部分廢棄。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前項第1 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11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原告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裁判費用,尚有未合等語。經查,抗告人確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有本院民事裁定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