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4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樹埔劉穎怡林玫君

聲請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向鈞院同時遞狀起訴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聲請人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7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禁字第301 號民事裁定為禁治產人,且因身心障礙無法工作,經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核定為低收入戶,僅靠政府核發之生活補助費及弟弟即法定代理人乙○○之照顧維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禁字第301 號民事裁定、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3 號受理在案,有前案查詢表在卷可稽,況其財產資料為0 筆,97年度所得資料亦為0 筆,復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又未發見有何不符訴訟救助情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4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