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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

抗告人
楊雅淇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楊雅淇補繳抗告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之部分廢棄。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前項第1 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11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原告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裁判費用,尚有未合等語。經查,抗告人確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有本院民事裁定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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