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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蔡烱燉劉坤典黃莉雲

聲請人
張世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逢瑛間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提起抗告,並就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以99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前開說明,該准許裁定之效力及於本案之假扣押及抗告,是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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