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8號
- 聲請人
- 張世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逢瑛間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提起抗告,並就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以99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前開說明,該准許裁定之效力及於本案之假扣押及抗告,是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