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黃士峰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被 告 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誼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