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
- 原告
- 黃士峰
- 訴訟代理人
- 鄭淑貞律師
- 被告
- 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健誼
- 訴訟代理人
- 吳澄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