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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羅培毓

  • 上訴人
    黃士峰與被上訴人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提起上訴到院,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士峰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5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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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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