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羅培毓
- 上訴人黃士峰、與被上訴人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提起上訴到院,、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士峰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5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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