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士峰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
度勞訴字第5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