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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士峰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

度勞訴字第5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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